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在村级道路上设置警告、禁令、指示、指路等道路交通标志。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