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村级道路养护工作;

(二)做好村级道路路政管理工作;

(三)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村级道路普修;

(四)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编报大修技术方案,审查确定中修方案;

(五)为村级道路养护提供技术服务,负责养护人员的技术培训。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