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村级道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在村级道路管理养护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