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第四条有效村级道路管理养护实行政府主管、行业指导、村级养护的原则,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