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村级道路及其边沟外缘一点五米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载超限车辆行驶;

(二)堆放、焚烧秸杆;

(三)毁坏路树、道路交通标志、道路安全设施;

(四)倾倒垃圾、堆放杂物、打场、晒粮、打煤球;

(五)采石、取土、沤肥、排放污水、损坏道路的引水灌溉;

(六)擅自设置路障;

(七)占道经营;

(八)其他侵占、毁坏村级道路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