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内秦淮河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1988年12月25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88年10月29日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制定 1988年12月25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一、主流中段、东段、北段规划河道及上口线两外侧各不少于五米;支流各段规划河道及上口线两外侧各不少于三米,为河道保护线。
河道保护线外侧的建筑退让线不少于三米,由市规划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主流南段保护线根据秦淮风光带的特点,由市规划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
区人民政府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河道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的河道及其设施管理、运转、保养、更新、改造、疏浚及河面清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教育群众,组织沿河单位参加河道整治和疏浚。
市、区规划、环保、园林、水利、城管、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河道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河道整治、维修和管理
一、市河道主管部门应在河道保护线设立永久性界线标志和管理标志。
二、河道、堤防、驳岸、护坡等实行分区管理;泵站、水闸、引水设施等按照市、区分工管理。河道主管部门应指定或设置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纠正和处理违章 ,并实行专业队伍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三、蓄水、排涝、引水管理,由市河道主管部门制定河道水位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水位控制标准。
市河道主管部门根据水源情况,引水改善水质。
四、河道水质、沿岸污水排放,由市、区环保部门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五、沿河绿化应确保河道的排水与维护,由市、区园林部门负责统一规划、栽植和管理。
岸坡卫生、污物打捞、河道清淤,由市、区组织专业队伍负责实施。
所有在河道上建设和施工的单位,必须服从防汛排涝要求,保证汛期河道行洪畅通。
第三章河道及其设施的保护
一、沿河已经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或埋设污水截流管地段,所有污水应引入污水管或截流管道,不得直接排入河道。
未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沿河两岸设置排水口,不得损坏原有排水体系。
二、禁止倾倒垃圾、废渣、粪便、泥浆、枯草、枝叶等各种废弃物。严禁在河内洗涤有毒有害物体。
三、禁止填河造地、衬垫岸坡、搭盖棚屋、埋杆拉线、侵占河面堆物作业。
四、禁止设障阻水及擅自设泵取水。
五、禁止设置网帘鱼具,禁止养殖、放牧、圈养生畜及在桥涵孔道内设置栅栏或将物体伸入河床。
六、禁止非管理人员进入泵站、水闸等作业区域。非操作人员不得开启闸门及其它设备。进出水口五十米以内不得停船。
七、禁止涂抹、损坏和擅自移动河道界线标志及管理标志。
一、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应向所在区河道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审批后发给执照,按规定缴纳临时占用费,始准占用,并在限期内清理现场。如占用面积超过一百平方米的,由区河道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市河道主管部门审批。
二、因维修需要挖掘,应向所在区河道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审批后发给挖掘执照,始能动工,并由区河道主管部门报市河道主管部门备查。
三、凡需要砌筑驳岸、护坡、建设码头、桥涵、水闸;埋设管线及设置其它水工设施,应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并经市河道主管部门同意后,发给建筑执照、挖掘执照,方可施工。
四、一切挖掘工程的交通安全、市容卫生、地下文物及其它设施的保护,均由申请单位按有关法规办理。
五、挖掘工程由申请单位按规定缴纳修复费。河道主管部门在限期内统一修复。
河道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可预收清理保证金,待检查验收合格后退还,逾期不清场者,可使用保证金清理。
六、凡利用河道从事经营活动的,须报经市河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一、建设、保护、管理河道及其设施成绩显著者;
二、认真执行本条 例,纠正和处理违章 有功者。
一、违反污水排放规定和在河道内洗涤有毒有害物体的;
二、倾倒垃圾等各种废弃物的;
三、未经批准占用、堆物作业的;
四、未经批准挖掘河道或损坏河道设施的;
五、擅自设泵取水的;
六、违反河道卫生管理的;
七、损坏河道绿化的;
八、违反规定在河堤、渡槽、水闸、水坝上行驶各种机动车辆、滚动机械的。
一、填河造地、侵占河面的;
二、违章 建筑及设置障碍不听劝阻的;
三、破坏河道及设施的;
四、造成河道淤积情节严重的;
五、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闸门或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