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一切单位和个人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建设、保护、管理河道及其设施成绩显著者;

二、认真执行本条 例,纠正和处理违章 有功者。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