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河道及其设施的整治、更新、改造应严格遵守建设程序,由市河道主管部门提出计划,报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分别由市、区河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