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河道管理范围内,除河道设施外均不准新建各种建筑物,原有建筑物不得扩建、改建并逐步退出建筑退让线,违章 建筑应在限期内无条 件拆除。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