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内秦淮河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整治、维修和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河道及其设施正常维修、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市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核定的定额给予安排。河道整治及其设施更新、改造所需资金由市建设主管部门逐年安排。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