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河道及其设施的管理:

一、市河道主管部门应在河道保护线设立永久性界线标志和管理标志。

二、河道、堤防、驳岸、护坡等实行分区管理;泵站、水闸、引水设施等按照市、区分工管理。河道主管部门应指定或设置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纠正和处理违章 ,并实行专业队伍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三、蓄水、排涝、引水管理,由市河道主管部门制定河道水位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水位控制标准。

市河道主管部门根据水源情况,引水改善水质。

四、河道水质、沿岸污水排放,由市、区环保部门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五、沿河绿化应确保河道的排水与维护,由市、区园林部门负责统一规划、栽植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