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内秦淮河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整治、维修和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对壅水、阻水的桥梁、涵闸及其它水中构筑物,由河道主管部门根据防洪标准和规划要求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或使用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改建或拆除。所有在河道上建设和施工的单位,必须服从防汛排涝要求,保证汛期河道行洪畅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