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内秦淮河管理范围:

一、主流中段、东段、北段规划河道及上口线两外侧各不少于五米;支流各段规划河道及上口线两外侧各不少于三米,为河道保护线。

河道保护线外侧的建筑退让线不少于三米,由市规划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主流南段保护线根据秦淮风光带的特点,由市规划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