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河岸环境卫生由沿河单位和居民,实行分段包干,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岸坡卫生、污物打捞、河道清淤,由市、区组织专业队伍负责实施。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