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程海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6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程海水环境质量,在保持天然偏碱性特征的同时,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Ⅲ类水以上标准执行。
补入程海的水资源,其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Ⅲ类以上标准。
一级保护区范围为程海水体及程海最高运行水位1501米水位线外延水平距离30米内。在一级保护区的界线上设置界桩。
二级保护区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以外的程海径流区。
永胜县人民政府所属水务、环保、农业、林业、国土、交通等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做好对程海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防治水污染和水土流失;有计划地实行退耕还林还草;封山育林,营造水源涵养林,保护植被,建立生态屏障;推进沼气池、节能灶等农村替代能源建设;推广使用农家肥,科学施用化肥、农药;改造畜圈、厕所,防治面源污染。
程海镇等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切实落实保护区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条例;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实施程海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落实程海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措施;
(四)在一级保护区内依法集中行使永胜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程海保护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五)确定封湖禁渔区域、期限;
(六)永胜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破坏、移动界桩或者设置的其他标志;
(二)破坏森林资源、植被或者开垦荒地;
(三)直接排放或者利用溶洞、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倾倒含有汞、铅、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渣;
(四)在湖泊、入湖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五)生产、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含磷洗涤用品;
(六)其他破坏程海生态环境的行为。
(一)侵占滩地建房、围湖造田等缩小湖面的行为;
(二)挖沙、采石、取土、爆破,弃置沙石、淤泥和其他废弃物;
(三)新建、改建、扩建除环保和供水工程以外的建筑物;
(四)从事网箱、围网、围湖养殖活动;
(五)猎捕野生水禽、鸟类等栖息动物;
(六)炸鱼、毒鱼、电力捕鱼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式进行捕捞;
(七)在禁渔区域、禁渔期捕鱼;
(八)倾倒、填埋垃圾及丢弃畜禽尸体等废弃物;
(九)采捞水草。
捕捞许可证不得涂改、伪造、变造,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
在保护区范围养殖螺旋藻的企业以及将程海水资源作为企业生产原料的,应当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交纳水费。其水费标准由永胜县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水资源费和水费留成主要用于程海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专款专用。
(一)违反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没收销售的产品,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森林植被;毁坏林木的,并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造成林地破坏的,处以非法开垦、破坏林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一)违反第一、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物,造成损失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的,没收网具及其设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五项规定的,没收猎获物和猎捕工具,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六、七项规定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和船只,吊销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第八、九项规定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