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在程海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捕捞许可证,按照批准的作业类型、区域、时限、渔具、网具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捕捞许可证不得涂改、伪造、变造,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