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程海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在程海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破坏、移动界桩或者设置的其他标志;(二)破坏森林资源、植被或者开垦荒地;(三)直接排放或者利用溶洞、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倾倒含有汞、铅、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渣;(四)在湖泊、入湖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五)生产、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含磷洗涤用品;(六)其他破坏程海生态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