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在程海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移动界桩或者设置的其他标志;

(二)破坏森林资源、植被或者开垦荒地;

(三)直接排放或者利用溶洞、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倾倒含有汞、铅、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渣;

(四)在湖泊、入湖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五)生产、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含磷洗涤用品;

(六)其他破坏程海生态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