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永胜县人民政府程海管理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物,造成损失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的,没收网具及其设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五项规定的,没收猎获物和猎捕工具,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六、七项规定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和船只,吊销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第八、九项规定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