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永胜县人民政府程海管理机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船只和吊销捕捞许可证。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