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结核病防治条例
- 制定机关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02年7月25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3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2年7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本条例所指结核病,是指由结核分枝杆菌引起的肺部慢性传染性疾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财政、审计、计划、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药品监督、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结核病防治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本地区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保障措施
(一)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并采取积极措施保证规划的执行;
(二)将结核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
(三)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建设,保证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采取措施,逐步扩大免费治疗结核病的范围,并对经济生活有困难无支付能力的结核病病人的检查诊断费用予以减免。
(一)拟定结核病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对结核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体诊所执行结核病病人归口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免费抗结核病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建立健全基层结核病防治管理网络,将结核病人的服务督导纳入基层卫生服务之中;
(六)培训结核病防治人员,提高结核病防治队伍的素质。
(一)登记、诊断、治疗结核病病人;
(二)全程督导免费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人;
(三)管理、发放和使用免费抗结核病药品;
(四)对医疗保健机构和基层卫生服务组织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五)开展日常结核病疫情监测、检查工作,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六)开展结核病预防性体检、诊断工作,做好结核病病人的双向转诊。
(一)开展结核病预防性体检、诊断工作,对疑似或者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病病人,应当立即向结核病防治机构转送;
(二)救治有严重并发症和急、重症的结核病病人;
(三)将住院未愈的结核病病人,及时转至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继续实施规范化治疗,完成规定的疗程。
(一)财政部门应当落实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审计部门应当对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进行监督检查;
(三)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确保早期发现外来流动人口中的结核病病人;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结核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五)民政部门应当对因治疗结核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农民和城镇居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生活救济;
(六)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做好结核病防治的公益性广告宣传工作;
(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结核病防治机构采购、销售抗结核病药品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结核病病人用药安全。
第三章预防与控制
未设立结核病门诊和结核病病房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收治传染性肺结核病人。
(一)食品、药品、化妆品、生活饮用水等行业的从业人员;
(二)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
(三)学校、托幼单位的教职工;
(四)接触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的厂矿企业职工;
(五)易发生并扩散结核病的其他高危人群。
第(一)、(二)、(三)、(五)项人员每年体检一次。第(四)项人员每两年体检一次。
任何单位不得允许或者纵容传染性肺结核病人从事易使该病传播扩散的工作。
卡介苗接种工作,城镇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完成,农村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一个月内完成。
抽样调查工作每五年进行一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一)对发生结核病暴发流行的地区或者单位,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查明传染源;
(二)对查出的结核病病人进行规范化治疗和管理;
(三)对传染性结核病病人周围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采取预防性化疗。
发生结核病暴发流行的单位,应当在所在地的市、县(市辖区)结核病防治机构的指导下,采取有效控制疫情的措施。
第四章疫情登记和报告
市、县(市辖区)结核病防治机构为本地区中心登记单位。
结核病疫情登记的对象:
(一)痰检发现抗酸杆菌的;
(二)X线检查证实肺部有活动性结核病变的;
(三)新确认的肺外结核病病人。
医疗保健机构对确诊为新发肺外结核病病人,应当于一周内向所在地的市、县(市辖区)结核病防治机构报告。
医疗保健机构发现结核病病人死亡的,应当填写结核病病人死亡报告卡,并向所在地的市、县(市辖区)结核病防治机构报告。
军队医疗机构发现就诊的地方结核病病人或者疑似结核病的病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市辖区)结核病防治机构报告。
用工单位发现雇用的流动人员患有传染性肺结核病的,应当向结核病防治机构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传播、流行。
结核病防治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级上报结核病统计报表。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组织有关人员接受结核病预防性体检的;
(二)结核病病人故意传播该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三)允许或者纵容传染性肺结核病人从事易使该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医疗保健机构和结核病防治机构不执行隔离消毒制度,未对带有结核病菌的痰液、污物、污水以及废弃的培养基等进行卫生处理的;
(五)用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个体诊所不报、漏报、谎报、迟报结核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对造成结核病传播流行的,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第六章附则
传染性肺结核:指痰结核菌检查阳性的肺结核病。
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指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国际上公认的最符合成本效益的结核病控制措施,主要内容包括政府承诺、经费投入、发现并督导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建立完善的药品供应和监督评价系统。
直接面视下的短程化疗方法:指在结核病人六个月或者八个月的抗结核治疗期间,病人每次用药均在医务工作者或者经过培训的家庭成员或者志愿者的面视下进行服药。
预防性化疗:指对传染性结核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或者儿童中结核菌素实验呈现强阳性者,实行的结核病预防性化学治疗,以减少其发病的机会。
结核病病人归口管理:指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将结核病病人和疑似结核病病人及时转至当地的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统一的检查、诊断、登记、报告、督导化疗和管理。住院未愈出院的结核病病人,及时转至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继续实施规范化治疗,完成规定的疗程。
结核病防治机构:指各级结核病防治所、各级疾病控制机构的结核病防治科、厂矿企业医院防痨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