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有关单位应当组织下列人员进行结核病预防性体检:

(一)食品、药品、化妆品、生活饮用水等行业的从业人员;

(二)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

(三)学校、托幼单位的教职工;

(四)接触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的厂矿企业职工;

(五)易发生并扩散结核病的其他高危人群。

第(一)、(二)、(三)、(五)项人员每年体检一次。第(四)项人员每两年体检一次。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