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结核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第十四条有效有关单位应当组织下列人员进行结核病预防性体检:(一)食品、药品、化妆品、生活饮用水等行业的从业人员;(二)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三)学校、托幼单位的教职工;(四)接触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的厂矿企业职工;(五)易发生并扩散结核病的其他高危人群。第(一)、(二)、(三)、(五)项人员每年体检一次。第(四)项人员每两年体检一次。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