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结核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第十六条有效本条例第十四条所列人员中患有传染性肺结核病的,应离开工作岗位,或者由其所在单位调离工作岗位。任何单位不得允许或者纵容传染性肺结核病人从事易使该病传播扩散的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