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结核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第二十二条有效结核病暴发流行时,结核病防治机构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以下控制措施:(一)对发生结核病暴发流行的地区或者单位,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查明传染源;(二)对查出的结核病病人进行规范化治疗和管理;(三)对传染性结核病病人周围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采取预防性化疗。发生结核病暴发流行的单位,应当在所在地的市、县(市辖区)结核病防治机构的指导下,采取有效控制疫情的措施。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