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结核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疫情登记和报告第二十三条有效建立结核病疫情登记制度。市、县(市辖区)结核病防治机构为本地区中心登记单位。结核病疫情登记的对象:(一)痰检发现抗酸杆菌的;(二)X线检查证实肺部有活动性结核病变的;(三)新确认的肺外结核病病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