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财政部门应当落实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审计部门应当对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进行监督检查;

(三)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确保早期发现外来流动人口中的结核病病人;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结核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五)民政部门应当对因治疗结核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农民和城镇居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生活救济;

(六)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做好结核病防治的公益性广告宣传工作;

(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结核病防治机构采购、销售抗结核病药品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结核病病人用药安全。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