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会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3月27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6月1日
- 条文数
- 3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8年12月26日曲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会泽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统一协调名城保护有关部门的工作,推进综合执法工作。
会泽县有关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辖区内名城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名城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实施;
(三)研究制定古城保护的相关措施和实施方案,参与重大项目实施的审查;
(四)组织编制、修改完善房屋修缮导则和修缮方案、广告设置导则、业态发展规划和名城保护名录;
(五)指导、协调、督促相关单位对名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六)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名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展示;
(七)组织挖掘名城传统文化,开展学术研究、对外宣传和对外交流工作;
(八)县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鼓励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建立名城保护基金,用于名城保护。
第二章保护规划
第三章保护范围和对象
(一)由义通河、金钟山、文庙片区、大佛寺片区、古城内外历史街巷、集中成片传统民居院落、会馆、寺庙、铸钱局等形成的历史城区整体格局和风貌;
(二)白雾村古老民居名宅、会馆、祠堂、寺庙等形成的整体格局和风貌;
(三)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与名城格局密切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自然环境;
(四)古遗址、古井、古碑、古巷道、古桥、古门窗、古牌匾、古货台、古照壁、古栅子、古牌坊,名人故(旧)居、古树名木、历史地名、历史建筑物名称、商业老字号等;
(五)斑铜工艺、土陶工艺、洞经音乐、小唱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铜商文化;
(七)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文化遗产。
第四章保护措施
核心保护区内确定保护的建(构)筑物的维护修缮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式样及色彩等,并与整体风貌相互协调;不协调建筑物的整治改造应当符合整体风貌的要求;已经破损和濒临消失的建筑物应当在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按照原有的风貌进行修复或者遗址保护;不具有保护价值或者影响整体风貌的现(当)代建筑可以逐步拆除。
建设控制区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的建筑类型、高度、体量、色彩及形式应当与核心保护区的整体风貌相协调。
风貌协调区重点保护历史城区的整体格局,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体现当地文化传统、建筑工艺特色。
(一)建设与整体风貌、建设风格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损害原有建筑风格、景观、视廊、环境的整体性;
(二)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确定保护的历史建筑;
(三)擅自拆除历史建(构)筑物中的古门、古窗、古牌匾、古照壁、古栅子、古货台、古坊以及其他装饰构件;
(四)侵占或者损坏园林、绿地、古树名木、古井、古碑、古巷道、古桥、水面、道路;
(五)在历史建(构)筑物上刻划、涂污或者移动、拆除保护标志;
(六)侵占或者损毁历史遗迹、遗址;
(七)擅自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商铺等进行外部修缮装饰,以及改变院落格局、结构;
(八)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共设施;
(九)在河道上搭建现代建(构)筑物及各项设施;
(十)侵占、围填、覆盖、堵截河道、坝塘或者改变其堤坡、宽窄、深浅、走向等自然状态;
(十一)擅自挖掘、拓宽、截弯、取直街巷、道路,擅自爆破、取土、挖沙、采石,擅自挖掘地下空间;
(十二)建设影响名城安全及污染环境设施;
(十三)升放孔明灯;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擅自在建筑物屋顶以及外立面使用反光材料,安装太阳能、水箱、水塔、烟囱、电视塔等影响名城风貌的设施;
(二)摆放、设置与名城风貌不相协调的广告牌匾、遮阳棚;
(三)安装使用卷闸及其他影响整体风貌的设施;
(四)燃放烟花爆竹;
(五)打井取水;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的,所有权人不具备修缮能力,会泽县人民政府可以与所有权人协商产权置换;所有权人有修缮能力拒不修缮的,会泽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不能通过上述两种方式处理的,会泽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收。
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的,由会泽县人民政府责令所有权人、使用人限期进行修缮。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的,由会泽县人民政府责令所有权人、使用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建。
任何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不得阻挠、延误对文物进行维护和修缮。
名城保护委员会应当将保护和使用要求,书面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单位。
核心保护区范围内应当按照安全、消防法律、法规要求消除安全隐患,配备消防设施,确保消防安全。对有安全隐患的建(构)筑物,会泽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所有权人、使用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名城保护范围内的污水应当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在市政改造时实行雨污分流。
第五章保护利用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对名城保护进行投资。利用社会资本保护修缮文物和公有产权房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可以赋予其一定期限的使用权、经营权。
(一)研究、传承铜商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拍摄影视作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设立文化研究培训教育基地等;
(二)组织有地方特色的文学、艺术、武术、民俗文化的研究、创作与展演;
(三)制作和销售旅游特色纪念品、传统特色产品;
(四)开发、收藏、展示、交易民间工艺品;
(五)设立以展示会泽历史、文化、民俗等为主题的博物馆;
(六)为名城保护提供技术支持、政策宣传、义务讲解等服务;
(七)其他有利于名城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传播的活动。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一)擅自调整、改变或者拒不执行经批准的名城保护规划和详细规划;
(二)不履行名城保护和监管职责;
(三)对破坏名城保护的行为不依法查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附则
历史建筑,是指经会泽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传统民居,是指会泽县历史城区、白雾村内各个历史时期建成,体现会泽传统风貌,反映会泽传统建造技艺、社会伦理和审美观念等文化要素的民用建筑物,已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古建筑的除外。
历史街巷,是指会泽县历史城区、白雾村内存有较多文物古迹或者成片的传统民居,能够完整、真实的体现会泽传统街巷特色,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