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会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核心保护区内沿街立面、广告牌匾招幌、摊位、市政设施、台阶坡道、铺地、灯光等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与名城风貌相协调。影响街巷风貌的建(构)筑物,会泽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要求所有权人、使用人限期整改。核心保护区范围内应当按照安全、消防法律、法规要求消除安全隐患,配备消防设施,确保消防安全。对有安全隐患的建(构)筑物,会泽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所有权人、使用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