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由会泽县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由会泽县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拆除,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