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会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曲靖市、会泽县人民政府国家机关及其相关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调整、改变或者拒不执行经批准的名城保护规划和详细规划;(二)不履行名城保护和监管职责;(三)对破坏名城保护的行为不依法查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