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曲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名城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会泽县人民政府负责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建设和利用工作;曲靖市、会泽县人民政府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交通运输、财政、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民族宗教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名城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会泽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统一协调名城保护有关部门的工作,推进综合执法工作。
会泽县有关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辖区内名城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