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名城保护对象包括:
(一)由义通河、金钟山、文庙片区、大佛寺片区、古城内外历史街巷、集中成片传统民居院落、会馆、寺庙、铸钱局等形成的历史城区整体格局和风貌;
(二)白雾村古老民居名宅、会馆、祠堂、寺庙等形成的整体格局和风貌;
(三)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与名城格局密切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自然环境;
(四)古遗址、古井、古碑、古巷道、古桥、古门窗、古牌匾、古货台、古照壁、古栅子、古牌坊,名人故(旧)居、古树名木、历史地名、历史建筑物名称、商业老字号等;
(五)斑铜工艺、土陶工艺、洞经音乐、小唱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铜商文化;
(七)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文化遗产。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