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会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十八条有效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在建筑物屋顶以及外立面使用反光材料,安装太阳能、水箱、水塔、烟囱、电视塔等影响名城风貌的设施;(二)摆放、设置与名城风貌不相协调的广告牌匾、遮阳棚;(三)安装使用卷闸及其他影响整体风貌的设施;(四)燃放烟花爆竹;(五)打井取水;(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