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信安湖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7年12月14日
- 施行日期
- 2018年3月1日
- 条文数
- 2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7年10月13日衢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的信安湖,是指衢州市内因塔底水利枢纽工程建成蓄水形成的人工湖泊,其保护范围为江山港麻车里大桥中心线下游、常山港叶家大桥中心线下游、石梁溪白云大桥中心线下游、庙源溪杭金衢高速公路桥中心线下游、乌溪江沪昆铁路下行线(南侧)中心线下游、衢江宾港大桥中心线上游水域。具体见附图。
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关机构(以下称“信安湖管理机构”)承担信安湖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开展日常巡查,负责水面保洁、环境卫生、水环境保护、湖床疏浚,以及堤防、水闸等防洪工程和园林绿化等公益性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等工作。
江山市、常山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出境水质负责。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西区管委会依据信安湖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本辖区信安湖的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安湖的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信安湖保护规划的编制,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工作;
(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水域的水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水质监测、环境监察工作;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水域的水资源、渔业资源、河道及其岸线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水域的船舶(水上浮动设施)、码头、航道和水上交通安全等管理工作;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管辖范围内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资源规划开发的协调指导、旅游宣传和旅游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体育、文化、安监、公安、卫生计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信安湖保护的相关工作。
信安湖沿岸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明确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垃圾分类、水面保洁、水质保护、环境绿化等内容,引导村(居)民参与信安湖保护活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和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信安湖保护活动。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信安湖管理机构,组织编制信安湖保护规划,并于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编制完成。
市人民政府在批准信安湖保护规划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在批准后将规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规划目的、范围及期限;
(二)现状水域、陆域资源评价;
(三)水域生态与环境建设、生物多样性等保护方案;
(四)游赏和设施;
(五)相关规划协调;
(六)相关建设控制管理规定;
(七)近期规划实施及近期建设重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污染源,发现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配水资源对水质予以改善。
入湖排污口、排水口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排污口、排水口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公开名称、编号、汇入主要污染源、联系人和监督电话等信息。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置的入湖排污口未达标排放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限期整治达标。
信安湖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加强工作巡查。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保障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出水水质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排放标准。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汇入信安湖的江、河、溪、沟、渠、涵管等保洁方案,明确责任。
水利、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信安湖内河道、航道组织疏浚、清障,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一)进行投饵式水产养殖;
(二)炸鱼、毒鱼、电鱼以及使用地笼网进行捕捞;
(三)向水体及沿岸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动物尸体;
(四)向水体及沿岸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