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信安湖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汇入信安湖的江、河、溪、沟、渠、涵管等汇入口,设立水质自动监测设施或者人工监测点位,对水质状况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定期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