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信安湖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在信安湖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进行投饵式水产养殖;(二)炸鱼、毒鱼、电鱼以及使用地笼网进行捕捞;(三)向水体及沿岸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动物尸体;(四)向水体及沿岸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