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建立信安湖保护管理协调机制,加强信安湖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组织协调。
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关机构(以下称“信安湖管理机构”)承担信安湖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开展日常巡查,负责水面保洁、环境卫生、水环境保护、湖床疏浚,以及堤防、水闸等防洪工程和园林绿化等公益性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等工作。
江山市、常山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出境水质负责。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西区管委会依据信安湖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本辖区信安湖的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安湖的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