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和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信安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信安湖保护工作情况。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