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信安湖内,可以设立禁止游泳区域。禁止游泳区域的具体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保护管理的实际需要划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