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信安湖发生水质严重恶化等紧急情况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污染源,发现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配水资源对水质予以改善。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