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信安湖保护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信安湖保护规划的编制,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工作;
(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水域的水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水质监测、环境监察工作;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水域的水资源、渔业资源、河道及其岸线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水域的船舶(水上浮动设施)、码头、航道和水上交通安全等管理工作;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管辖范围内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资源规划开发的协调指导、旅游宣传和旅游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体育、文化、安监、公安、卫生计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信安湖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