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10月12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12月1日
- 条文数
- 2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9年6月27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的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
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民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人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有关工作,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劝导,引导依法、安全、环保、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电信运营商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公益宣传。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依法、安全、环保、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除上述区域外的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辖区范围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等有关事项。
(一)除夕、正月初一全天;
(二)农历腊月二十四、正月初二到初六、正月十五的六时至二十二时。
在重大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烟台山、鼓岭等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群保护范围内;
(三)建(构)筑物内,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其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五)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隧道及地下通道;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风景名胜区和林地、公共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九)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地点,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出入口或者显著位置设置禁止燃放标志,明确具体范围并负责管护。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安全、环保的原则,确定本市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并于每年春节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布。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
限制燃放区域每个街道(镇)辖区范围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的布设数量不得超过一个。
(一)从屋顶、楼道、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二)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四)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一)违反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在限制燃放的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陪同看护的。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以外的烟花爆竹的;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的。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申请予以许可的;
(二)对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查处的;
(四)其他不履行烟花爆竹监管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