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效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销售,并立即通知原批发企业进行回收,不得自行存放。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对未售完的烟花爆竹应当在三日内完成回收。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