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第十条有效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件,依照经营许可证件核定的有效期、品种和规格经营。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安全、环保的原则,确定本市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并于每年春节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