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在限制燃放的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陪同看护的。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