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有效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安全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屋顶、楼道、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二)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四)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