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违反第九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二)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以外的烟花爆竹的;(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的。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