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应急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申请予以许可的;(二)对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查处的;(四)其他不履行烟花爆竹监管职责的。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