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

(一)除夕、正月初一全天;

(二)农历腊月二十四、正月初二到初六、正月十五的六时至二十二时。

在重大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