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10月8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1月1日
- 条文数
- 2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9年7月30日南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科学编制全市城市树种规划,推广种植乡土树种、色叶树种以及市树市花,体现季相变化,彰显地域特色。
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快速路两侧各不少于五十米、主干道两侧各不少于三十米、次干道两侧各不少于二十米的标准,规划建设公共绿地。
鼓励新建公共服务设施及高架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实施立体绿化;推行林荫路、林荫停车场建设。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管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二)绿化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三)按照有关规定将绿化工程建设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四)绿化工程竣工后,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显著位置设立绿线公示牌。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城市绿化资源调查,实现城市绿化的信息化管理。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共同负责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古树名木的保护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
(二)在树木上晾晒衣物,攀爬树木的;
(三)在绿地内种植蔬菜、焚烧物品的;
(四)擅自在绿地内饲养家禽家畜的;
(五)擅自在绿地内设置营业摊点的;
(六)擅自在绿地内停放车辆的;
(七)擅自改变城市公园和绿道的配套服务设施功能的;
(八)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五十元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每只(头)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的处二十元罚款,停放机动车的处五十元罚款;
(七)违反第七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