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未知(-1)

城市绿化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人: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共同负责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